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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联合发布第4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年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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