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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热点:2008年12月22日~12月28日
 200911日起施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2) 海关总署明确了2009年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相关事项

3)  1224日,国务院宣布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4) 国务院宣布推进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试点

5)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6)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7)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

8) 上周二,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台办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      200911日起施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122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联合发布第4号令。自200911日起施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2004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2)      海关总署明确了2009年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相关事项

天地纵横顾问团队及时发出了内参信息。

3)      1224,国务院宣布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国务院周三决定,将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以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同时表示将推进人民币做为贸易结算试点。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缓解出口企业困难、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包括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扩大国内有需求的产品进口等。

具体措施包括: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将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含量较高、环保节能的产品从限制类目录中剔除。

同时,重点增加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元器件和重要能源原材料等产品进口。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扩大到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

此外,要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2009年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降低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检验费用。
4)      国务院宣布推进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试点

国务院表示将推进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试点。决定对广东和长三角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同时,适当扩大政策性银行出口买方信贷,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加大保单融资规模,缓解外贸企业融资困难。

香港特首曾荫权此前已经宣布,中央容许合资格企业在香港以人民币作贸易结算,香港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亦会签订货币互换的协议,有需要时提供资金支持。

这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5)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总计838HS编码(含15410HS编码)。

6)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充分利用与外事、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7)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

商务部发布
商资服字[2008]530号《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的通知》

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商业等部分服务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进行分类介绍。

8)      1223,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2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87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三、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四、外汇局应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简化手续,及时处理企业申请事项。同时,注重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及相应的统计监测工作。

五、外汇局应在辖区内进一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外汇局、银行和企业的相关业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及管理相关要求,为该项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台办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推动海峡两岸直接双向投资,促进两岸经济共同繁荣,增进两岸同胞福祉,推进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台办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改外资[2008]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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