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批重大税收政策正式实施
l 全国增值税转型操作性文件下发
l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l 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l 海关总署公布第1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l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批重大税收政策正式实施
2009年1月1日起,一批重大税收政策将正式实施。
(1)553种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553种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包括这次调整在内,2008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5次调整,其中下半年4次调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交易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29日发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增值税向“消费型”全面转型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经测算,明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4)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延长
鉴于消费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将方便纳税人的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有关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
成品油改革之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2008年,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剧烈震荡。7月中旬达到每桶147美元的历史高点后,一路急转直下。我国在国际油价走低的情况下,及时推出成品油税费改革。对于普通民众,随着成品油税费改革的实施,多用油就要多缴税,少用油就可以少负担。这样的“税收杠杆”,将会使绝大多数老百姓本着节约的心态使用家庭轿车,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改革方向。(6)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增值税率提高
从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将由13%恢复到17%。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是与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推出的政策。由于食用盐属于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且属于矿产制品,对于这一类产品,2009年仍将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获免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再生水、以废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以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翻新轮胎、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将污水加工为达标水的劳务将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此举对吸引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再生资源市场需求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2)全国增值税转型操作性文件下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出《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保证明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顺利实施到位的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加以明确。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通知明确将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纳税人发生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通知还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比照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其他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调整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进口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即由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改为对进口设备所计征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对原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也可以实行抵扣。这一调整在不增加企业总体税负的基础上,将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国家法规的制度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税制。
考虑到一些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此次政策调整设定了过渡期。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4)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通知明确,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通知还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如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从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从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7)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保持外贸稳定增长,12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120号和121号
公告,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本次从限制类目录中剔除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具体涉及纺织品、塑料制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等,占加工贸易限制类产品总数的77%,涉及加工贸易出口额约300亿美元;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主要涉及铜、镍、铝材等产品,涉及加工贸易出口额约15亿美元,占禁止类总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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