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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账册报核

一、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核时限

  (一)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求确定电子账册报核周期并报海关核准。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采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在核销周期内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应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

二、办理方式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出账册报核申请、发送报核数据(https://www.singlewindow.cn/)。

三、单证资料

  (一)企业报核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报核起始日期、截止日期,报核周期,本次报核进出口料件项数、保税核注清单情况,报核联络人等。

  (二)本次报核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等处置情况说明。

  (三)成品退换情况说明(包括跨核销周期成品退换进出口情况),如成品退换业务较多,应提供本账册设立以来成品退换情况汇总表。

  (四)本次报核涉及使用非保税料件或深加工结转的,应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五)本次报核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应提供《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等。

  (六)本次报核期间海关稽核查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按时报核。如果不按时报核,海关系统将自动锁定账册,不允许申报进出口。

  (二)企业报核时,应将本次报核起始日至截止日(含当日)涉及保税货物进、出、转、存、销等所有保税核注清单向海关申报。本次报核期内有后续补税或库存调整类体保税核注清单的,亦应纳入本次报核。

  (三)如果报核期内有海关盘库核查,本次报核时间应以盘库核查时间作为报核截止日(注意应为完整日),且报核时料件库存数应按照海关实际盘库数据申报。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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