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二、办理流程
(一)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80号公告要求,由牵头企业向牵头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2.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3.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深圳关区为南头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栏注明“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
企业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也可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三)成员企业出现新增等情形时,牵头企业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经牵头企业和涉及的成员企业确认,相关成员企业可以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经牵头企业和所有成员企业确认,可以申请该企业集团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