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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

一、加工贸易账册的设立

  通过联网资质(联网企业档案库)备案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向海关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账册,备案所有加工贸易的料件、成品和单耗,海关根据企业生产能力信息,对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内容予以审核并建立加工贸易账册的过程。

  二、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的具体流程

  (一)设立条件:

  通过联网资质(联网企业档案库)备案的企业。

  (二)办理流程

  1.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公告要求,企业应先按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生产能力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生产能力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生产能力信息表》。

  2.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标准版应用→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账册(金二)功能,完整、规范地录入申报账册设立相关数据,并上传相关随附单证。

      (三)审核时间

       海关自接收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审核。

        三、注意事项

      (一)加工贸易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加工贸易账册: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二)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1.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

       2.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

       3.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

       4.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

       5.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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