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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一、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定义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

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契合加工贸易企业集团的集团化运作需求,允许料件、设备等生产要素在集团内流转,进一步精简业务手续,有效盘活生产资源,助力企业减负增效。该监管模式适用于集团化运作的加工贸易集团,集团内的企业可以分别设立手(账)册开展加工贸易,不改变原来的加工贸易开展模式,同时享受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便利措施。集团化程度高的企业集团可由一家企业设立手(账)册,由1家企业统筹集团内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灵活调配使用集团内企业的产能。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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