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二、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的具体流程
(一)核销要求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二)办理流程
1.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2.经营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标准版应用→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手册(金二)功能,完整、规范地录入申报手册设立相关数据,并上传相关随附单证。
(三)申请核销时需提供随附单证
1.经营企业的报核报告;
2.手册存在进出口时间或金额倒挂、成品退换、出口应税商品、国内购料、受灾保税货物等情况的提供报告说明;
3.手册存在销毁处置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的,提交《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及报关单等有关单证;
4.手册执行产生边角料或副产品的,提供边角料或副产品处置明细。
(四)审核时间
自受理企业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三、注意事项
(一)进出口金额是否倒挂;
(二)是否超期报核;
(三)进出口时间是否倒挂;
(四)余料结转是否按规定缴纳风险保证金;
(五)报核数据与海关底账数据是否相符;
(六)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销毁货物、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相关处理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单证是否齐全;
(七)是否存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八)出口应税商品是否办结相关税款手续;
(九)成品退换是否符合规定 。
|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