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好帮手  企业好参谋

卓越的贸易业态创新团队 | 优秀的国际贸易合规专家 | 遥遥领先的AEO咨询团队
您的位置:
分享 | 外汇6大疫情政策助力外贸企业


2020年新冠疫情打乱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为了抗击疫情、帮扶广大外贸企业,中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

2020年1月27日,为了提升疫情防控外汇结算的效率以及助力疫情阻击战,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汇综发[20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的6项疫情政策涉及以下7方面的内容:

1)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2)实施外汇捐赠资金便捷手续

3)建立事后抽查机制

4)取消借用外债限额

5)开放个人外汇需求

6)特殊外汇业务先行办理事后报备

7)关于精简外汇账户时间调整

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通知规定:“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结合“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结算方式

审核材料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

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

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

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特殊情形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注:进口货物付款申报单证: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笔者认为,列表中的业务与材料就是本次简化的内容。在实际办理业务时,重点把握特事特办原则与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实施外汇捐赠资金便捷手续

通知规定:“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在疫情前的外汇捐赠资金依据“汇发【2009】63号: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并应持相关单证进行业务办理。而在这特殊时期,外汇管理局“通知”体现了特事特办的原则。

建立事后抽查机制

通知规定:“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规定:境内机构申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凭证。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方式

有效凭证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结汇

《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原材料的合同和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境内采购设备、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费用的收据

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

《外债登记证》、立项合同和境内采购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

《外债登记证》、有关贸易凭证、商业单据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外汇的结汇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对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的结汇

《外债登记证》、国家计委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汇

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笔者认为列表中事项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则无需事前、逐笔提交表中所列单证材料,而是由银行对其真实性做事后抽查。

取消借用外债限额

通知规定:“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通知”前,对于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另外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具体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开放个人外汇需求

通知规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通知前个人用汇业务根据“”规定办理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笔者认为“通知”放宽了个人用汇需求,并且鼓励非接触式办理业务。

特殊外汇业务先行办理事后报备

通知规定:“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根据“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章分类管理,对企业分类的A、B、C三类分别进行了定义,详见下表。

类别

定义

A

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

B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1)存在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C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分类,对B类、C类企业的外汇业务实施了谨慎监管。这些业务笔者认为即是“通知”所讲的特殊外汇业务。对于其他特殊外汇业务以外汇管理局认定的为准。如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情况下,则意味着可先行办理事后报备。

关于精简外汇账户时间调整

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3月2日,银行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汇发〔2019〕29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通知”调整前 “汇发〔2019〕29号”明确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对相关账户进行清理整合。清理整合账户如下表所示。

现行外汇账户

清理操作

处理方式

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 账户(1900)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变更

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将账户性质名称更新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代码沿用 2103

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变更

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将账户性质名称更新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代码沿用 2104

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3400)”

资本项目-QFII 人民币账户(2410)

变更

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将账户性质名称更新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代码沿用 2410

资本项目-QFII 境内外汇账户(2409)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2410)”

资本项目-RQFII 人民币账户(2411)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2410)”

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 账户(2403)

变更

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将账户性质名称更新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代码沿用 2403

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 业务境内专户(2402)

废止

账户性质更新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2403)”

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废止

 

“汇发〔2019〕29号”规定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刷新历史数据;

2)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3)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通知”公布后,银行以调整后的时间完成原工作。相关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时,应以银行的要求为准。

 

笔者建议,个人和企业在具体运用“通知”绿色通道时,本着如实申报原则,免事后被查出处罚。在办理实际业务需求时,如存在不清楚或不理解的外汇业务时,多与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或支局进行沟通,促进快速解决相关外汇业务。还有就是及时关注疫情进展和外汇政策的变更,尤其当疫情结束后仍需特别关注外汇政策是否已经发生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和应对新的规定。


本文作者:李孔杰 
咨询电话:13602538859
咨询邮箱:likongjie@mbase.org.cn


卓越的贸易业态创新团队

优秀的国际贸易合规专家

遥遥领先的AEO咨询团队

咨询热线:13828765252 13554823445 

天地纵横产业研究
天地纵横外贸一席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