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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纵横涉外政策每日速递(2015.07.01)


目  录

政策动态

1、【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2、【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3、【商务政策】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4、【财务政策】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行业分析

5、老外到中国购物也能离境退税了,北京上海7月起执行

6、消息: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细则拟出台

7、跨境电商首搭“渝新欧”掘金重庆一带一路

8、企业及政府采购电商化将成新常态

9、电子商务与大宗商品营销模式创新

政策解读

10、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政策动态

1、【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6日



2、【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

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3.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4.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5.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六、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七、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九、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十一、税务机关应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时企业已经签订重组协议,但尚未完成重组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4日



3、【商务政策】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15-06-30

【实施日期】2015-07-0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5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标有“*”的货物按照本公告执行。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0日


4、【财务政策】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15]5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25日

附件:

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环保“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取得最高成绩和效果即环境绩效最高的产品。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对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促进环境绩效持续改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提升标准,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制定环保“领跑者”指标,发布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并对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引导全社会向环保“领跑者”学习,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二、环保“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综合考虑产品本身的环境影响、市场规模、环保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相关环保标准规范、环保检测能力等情况,面向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污染源头削减,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相关产品及环境标准完善、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并逐步扩展到其他产品。具体要求:

(一)产品环保水平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标准,且为同类型可比产品中环境绩效领先的产品。

(二)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注重产品环境友好设计,采用高效的清洁生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全生命周期污染排放较低。

(三)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性能优良,达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四)生产企业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承诺“领跑者”产品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三、环保“领跑者”的遴选和发布

环保“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部门分工,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拟开展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并将相关具体要求在公众媒体上公开。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确定环保“领跑者”名单。

环保“领跑者”标志委托第三方机构征集、设计,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入围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环保“领跑者”标志,在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中使用环保“领跑者”标志。严禁伪造、冒用环保“领跑者”标志,以及利用环保“领跑者”标志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

建立并完善环保“领跑者”指标以及现有环保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根据行业环保状况、清洁生产技术发展、市场环保水平变化等情况,建立环保“领跑者”指标的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环保“领跑者”指标要求。将环保“领跑者”指标与现有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相衔接,带动现有环保标准适时提升。

(二)加强管理。

定期发布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及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环保标杆。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环保“领跑者”认定过程客观公正。环保“领跑者”称号实行动态化更新管理。开展跟踪调查,对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违法排污等不符合环保“领跑者”条件的,撤销称号,并予以曝光。

(三)完善激励政策。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给予环保“领跑者”名誉奖励和适当政策支持。鼓励环保“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为环保“领跑者”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

(四)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公开发文、政府网站、大众传媒等方式向全社会宣传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的目的与意义,扩大制度影响力。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环保“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舆论氛围。


行业动态

5、老外到中国购物也能离境退税了,北京上海7月起执行

国人在海外购物经常享受离境退税政策,如今老外在北京上海购物也能享受了。

6月29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公告称,北京市和上海市制定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实施方案,已经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备案。自2015年7月1日起,北京市和上海市将开始实施上述政策。

北京和上海也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扩围的首批实施城市。在此之前,中国仅在海南试点这一政策。

所谓离境退税,指的是境外旅客在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离境退税因为能够降低购物成本,在吸引境外游客及刺激消费方面作用明显。

按照上海市旅游局局长杨劲松今年5月披露的信息,当时上海已在遴选退税商店,将覆盖境外游客经常光顾的景区(点)、商业区,方案已经上报。上海方案的退税力度甚至可能会超过海南。比如,海南当时的起退标准为800元,而在上海的方案中为500元。

这与财政部今年1月公布的政策一致。

按财政部当时发布的政策,境外旅客申请退税,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换句话说,如果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买了1000元的退税物品,理论上可以拿到110元的退税款。

2014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达1.28亿人次。

有分析认为,离境退税政策扩围,将增加中国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也有望增加外国游客在中国购物金额。



6、消息: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细则拟出台

为统一指导各试点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实现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贸易的逐步规范,检验检疫机构拟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并于日前展开了征求意见工作。

获悉,该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从试用范围、负面清单、前置许可、主体责任、企业备案、产品申报、中文标题、企业自检、产品追溯、产品召回、检验检疫、风险监测等方面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方方面面做了规定。

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1最新的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监管细则将适用于备货、集货模式,而邮件通关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内。

2国家质检总局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3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应符合以下要求:1、被列入《进口商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商品,应来源于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2、保健食品、化妆品、转基因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和安全评价;3、婴儿奶粉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的相关规定;4、有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的,进境前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明。

4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属于境外注册的,应委托境内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作为代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境外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则应委托境内代理商办理备案。

6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全申报管理,产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申报及相应的审核后,允许上线展示销售或运递。进行申报时,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进口食品、化妆品申报应提供HS编码、规格型号;2、输出国官方检疫(卫生)证书;3、质量安全评估报告或申明;4、中文标签电子版和警示信息;5、企业备案号。

7跨境食品、化妆品应随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也可以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中文产品说明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有关产品的基本信息。

8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首次进口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提交自检报告。对经检验检疫机构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产品中高风险安全卫生项目,企业应每批提交自检报告。

9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的经营主体应建立产品全程溯源制度,如实记录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出口商、收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10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召回,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11检验检疫机构对每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入境检疫。低风险产品5%批次抽样送实验室检测;中风险10%批次抽样送实验室检测;高风险20%批次抽样送实验室检测、进口商自我合格证明。

12监测发现食品、化妆品安全卫生不符我国标准将通报企业并监督召回。

13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采取“入区集中检验检疫,出区分批核放”的做法。

14对于未获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可优先安排实施风险分析,加快准入进程。

15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本辖区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全程溯源信息数据库。

16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以及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不符合本细则,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来源: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7、跨境电商首搭“渝新欧”掘金重庆一带一路

随着渝新欧国际铁路联运大通道常态化运行和返程班列的开通,这条欧亚大通道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6月26日,渝新欧国际班列首批跨境电商回程货暨蜜芽宝贝跨境电商货物开箱活动在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举行。

这是“渝新欧”开通4年多来第一次运输跨境电商货物回程,也是跨境电商史上第一次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从国外运回商品。此举不仅打破了跨境电商依赖漫漫海运的历史,也意味着“一带一路”战略在重庆的落实。

“今年会达到250个班列,到2017年会突破500个班列。”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货源的保证来自于保税区政策、电子商务发展、国家对西部开发和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等,会推动中国内陆的开发开放,推动重庆成为开放高地。

重庆布局跨境电商

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国家政策刚出炉,重庆已经在实际操作中落实了。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杨丽琼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重庆把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渝新欧国际铁路联运大通道作为扩大对外开放新的突破口,先后获批成为全国首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获准开展“一般进出口”、“保税进出口”全业务模式试点。

今年以来,重庆市政府为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接连出台利好方案,不仅重庆市政府成立跨境电子商务专项工作组,包括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蜜芽宝贝)、万国优品保税进出口有限公司(万国优品)、重庆洋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内的40余家物流、跨境电商企业也陆续入驻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而在重庆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备案企业近百家,交易流量突破两亿元。

杨丽琼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去年渝新欧全年开行130班列,其中去程106班,回程24班。今年以来实现“渝新欧”每周常态发车,全年预计去程150班列,回程100班列。按照每列41集装箱计算,则全年运送10250标箱。

回程班列之所以能大幅度增加,重点便在于进口商品的组织上得到了突破。杨丽琼透露重庆刚刚拿到了整车进口资质,预料未来整车进口以及车辆零配件进口数量将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跨境电商业务的扩展也将为返程班列增加大额货源。

考虑到保税区政策、电子商务发展、国家对西部开发和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等,会推动中国内陆的开发开放,推动重庆成为开放高地,黄奇帆对于渝新欧的进出口货源充满信心,他认为年内渝新欧就将达到250班列,明年则成为每日开行的固定班列,则将开行365班。黄奇帆还预计到2017年将可突破500班列。“重庆市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必须依托渝新欧大通道,并将其作为重庆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核心。”

蜜芽宝贝布仓重庆

此次渝新欧班列首批跨境电商回程货满载着从德国进口的BRITA净水壶,是跨境电商蜜芽宝贝的5万多货种的一种。

“渝新欧对跨境电商是特别好的运输大通道,从德国到中国只要14天,比以往我们走海运的时间大大缩短了。”蜜芽宝贝CEO刘楠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这是蜜芽宝贝对欧洲进口商品的一种运输尝试,实验效果看来颇为乐观。蜜芽宝贝在欧洲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和德国有非常大的采购需求,1/3的货源来自欧洲,而以往多选择空运或海运运输这些进口商品,前者价格昂贵后者则耗时太长,对于零售商来说,货品流通周转率是极为重要的指标,如今使用铁路运输可以将欧洲商品的流转率提高一倍以上,对企业运营无疑极有好处。

重庆吸引跨境电商的秘诀在于“渝新欧”+保税区。“渝新欧”是我国四大中欧班列之一,从重庆出发,途经新疆进入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至德国杜伊斯堡,全程11179公里,连接中国与德国这亚欧两大经济体和增长极,串联起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各国。

刘楠表示,看重重庆在‘一带一路’上的区位优势,今后会和渝新欧开展更紧密的合作,通过渝新欧运回婴幼儿辅食、婴幼儿奶粉、日用品等。预计今年在重庆的货运量将达5亿元,明年争取达到20亿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8、企业及政府采购电商化将成新常态

6月30日,2015创新采购新常态——企业采购电商化趋势论坛暨京东大客户战略分享会华中站在武汉举行。湖北人保、武汉铁路局、东风汽车、三峡大学等企事业单位竞相与京东建立合作,试水采购电商化。此前,《武汉市电子商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也已向公众征求意见,企业及政府采购电商化成为电子商务新形态。

企业采购电商化颠覆传统“怎么买”模式

“传统的企业采购模式流程繁琐、价格体系不透明、容易滋生寻租和腐败。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开放平台,能够快速高效地传递交易价格及信息。企业采购电商化,能让整个采购过程变得高效、阳光、透明。”京东商城大客户部总经理宋春正表示。

“怎么买”比“买什么”更重要,这个观点也得到了现场企业负责人的认可。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电采总监易桂红表示,公司与京东已进行了初步合作,与之前的传统采购模式相比,电商采购不仅品种更丰富,延伸了采购半径,而且采购更阳光、透明,也可以以更优的价格回馈顾客。

“电子商务最大的优势是可以惠及中小微企业。”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廖以臣教授举例说,一个10人左右的小公司,办公产品和员工福利的采购并不具备采购优势,但在京东商城即可以透明的价格买到理想的物品。

武汉市政府将电商采购20万元以下物品

不仅企业采购爱上电商,武汉也率先在湖北省开展政府采购电商化试点。根据《武汉市电子商城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武汉市财政局将建网上商城,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通用类货物(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应通过电子商城实施采购。

征求意见稿提出,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邀请全国大型知名电商及本地电商作为供应商入驻,提供的产品必须为自营产品,政府采购价格不高于电商官网价格。电商按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进行商品筛选,向电子商城推送产品及价格,参与电子商城的竞价和比价等采购活动。

京东商城大客户销售部华中区总监邱星钢表示,全国政府采购有2万亿元以上的规模,政府采购电商化,可以“货比三家”,消费过程、消费内容和消费价格都一目了然,减少了传统政府采购中的“人为”环节,有助于公众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来源:荆楚网


9、电子商务与大宗商品营销模式创新

经济转型升级的标志是生产方式、交易方式、消费方式三种方式的系统转型与升级。商品的交易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的桥梁,是市场的中心环节,商品交易模式的先进程度是市场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大宗商品营销模式也正从传统向现代转型,其电商模式有价值的探索已初见端倪。

电商营销是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标志

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取决于市场要素(商品)交易模式的发达程度,商品市场交易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商品市场价值能否顺利实现,决定了商品价值转移让渡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效率,制约着生产与消费环节,牵引着整个社会再生产的循环。所以,商品商业交易模式转型升级是整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标志。

与20世纪相比,21世纪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就是电商模式的兴起与成熟。一大批有远见卓识的企业家早已意识到商品电商模式的重要意义和重大商机,并投资和经营相关领域。李嘉诚入股FACEBOOK,万达携手腾讯、百度,天猫创出“双11”一天商品成交571亿元的纪录,京东实现2500亿元的天价销售额……这些都足以说明商品交易方式转型升级对生产、消费乃至整体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与影响。

大宗商品及其交易特征

一般而言,商品根据其交易的体量和价值量的大小可区分为大宗商品和一般商品。大宗商品的特征是,或者交易量大、或者自身体积大,同时价值量大,其特征决定了它们在储存、运转、代理、计量、验收上具有突出的特殊性。

大宗商品的交易与一般商品相比具有显著特征。其一,交易过程、交易环节更为复杂,交易时间跨度大,涉及的要素多;其二,交易信息量与手段要求更高;其三,交易风险大,要求交易相关方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其四,交易成功完成的标准高;其五,交易成败涉及的经济利益重大,对后续生产的影响大且长远;其六,交易成本更高。总之,大宗商品与一般商品相比,交易难度大,风险高,投入成本高,交易结果影响面宽。

积极探索大宗商品营销模式创新

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平台创新了一般商品的商业模式,实现了一般商品营销方式的革命,其成功令世人瞩目。与此同时,大宗商品商业模式的变革也正在兴起,其转型升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意义不会亚于、甚至超过一般商品商业模式的转型升级。一般商品营销满足的多是居民社会生活的需求,而大宗商品营销满足的则是企业社会生产或工程建设的需求。商务部公布的2014年电子商务数据表明,大宗商品B2B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万亿元,远远超过一般商品B2C电子商务2.8万亿元的交易额。

电商营销模式还需要适时创新,如除了阿里线上B2B、京东线上B2C外,还可以考虑线上线下B2B,即O2O+B2B模式。可根据大宗商品及其交易特征,在线上提供信息服务,达成交易契约,线下完成商品代加工、送达与交割及所需的垂直服务。在服务功能种类上,电商可以比阿里、京东提供更为丰富的储存、保险、信用服务。在交易品种上,除了服装、电器,还可以拓展至建材等大宗商品。


政策解读

10、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实施新政策的需要。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2010年,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完善兼并重组所得税政策。2014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明确了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二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59号文件规定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否则不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这种事先核准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重组市场的需要,特别是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在取消之列。转变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方式已成当务之急。

三是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放得坚决放到位,该管得必须管好,要做到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一项重要的后续管理事项,由于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处理和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问题,需要采用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管理的需要。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发布以后,各地反映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不好把握,如何将上述规定与现实中的重组案例进行有机衔接也缺乏规范可行的操作指导。这就需要结合各地征管实践,进一步完善重组管理中的若干基础概念,规范申报表和报送资料,优化征管流程。

基于以上背景,在充分吸收各地征管经验和广泛听取基层税务机关、部分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代表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发布的《公告》。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基本框架?

《公告》针对59号文件和4号公告执行中反映的实际问题,结合新发布的109号文件和国务院取消“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要求,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改变了管理方式,重新设计了报告表和附表,规范了申报资料,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为强化政策效应分析,还设计了专门的统计表,以利于重组递延纳税效果的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公告》修订了4号公告的十二处条款(其他二十五条规定仍然有效),同时增加了若干条款,与4号公告的有效条款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

三、如何理解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管理的具体内容?

《公告》不再执行59号文件第十一条申报备案和4号公告第十六条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主要明确了以下管理内容:

第一,明确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属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但不需要进行单独申报。

第二,明确重组各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明确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第四,鉴于重组主导方是资产(股权)转让方,是重组所得实现和递延的主体,《公告》规定: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应持经重组主导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五,增加了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年度申报时,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第六,设计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列明了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股权)转让方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股权)收购方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为后续管理奠定了申报基础。

四、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征收管理中,重组各方的义务和税务机关的责任有哪些?

(一)关于重组各方的义务

一是准确记录并说明所得递延情况。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或资产(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二是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提交专项说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着重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对比情况(变化及原因),还要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

(二)关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一是跟踪监管。了解企业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相关资产、股权的动态变化情况。

二是建立台账,加强管理。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加强企业申报与台账数据的比对分析。

三是加强重组资产(股权)转让环节比对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核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四是情况统计和上报。税务机关应每年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按时上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以便于效应分析和政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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