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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纵横见解】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的修订建议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的修订建议

熊  斌

2014719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规定,对于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按照该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规定,“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适用普通税率”。即:征反倾销税,同时适用普通税率征关税。

我们认为,紧固件原产地不明的涉及反倾销的货物,其原产地只存在2种可能情况:

1)来自反倾销国家的:欧盟。这种情况下,应该征收反倾销税,但欧盟国家同时为中国的最惠国,所以关税应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而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规定,按普通税率征关税);

2)来自非反倾销国家:欧盟外的国家。这种情况下,则不应该征收反倾销税,但应原产国不明,无法确定是否为中国的最惠国,所以关税应该按照普通税率征收。

综上所述,对于原产地不明的紧固件货物,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规定,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普通关税,有违商业逻辑,加重企业负担。

故此,笔者建议,针对原产地不明的紧固件货物,可按对比“反倾销税+最惠国关税” 或 “普通关税”数额,取2个数额中较高者征收。 

(注:笔者将相关企业反馈情况进行整理形成本文建议)

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40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以及非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01、7318140001、7318150001、7318210001和7318220001;其他碳钢紧固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90、7318140090、7318150090、7318210090和7318220090。

二、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6月2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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