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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2009年3月16日~2009年3月29日

n     41日起,国家又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

n     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

n     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14号公告就内销补税事务做出明细规定

n     328~29日,2009大通关训练营3站、第4站活动成功举办

n     国家税务总局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n     海关总署发布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政策调整公告

n       41,国家又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清单见附件。

n       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n       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14号公告就内销补税事务做出明细规定

      依公告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

      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现为0.36%

n       328~29日,2009大通关训练营3站、第4站活动成功举办

      328~29日,创天地会同中国外向型企业论坛分别于深圳举办大通关训练营第3站(深圳)活动“进出口企业作业统筹和保税自查自核方法(深圳)交流活动”以及大通关训练营第4大通关训练营企业拓展(南海)交流活动(拱北关区)。

      来自深圳关区、拱北关区的80余家企业代表分别参与了第3站、第4站活动。

      4~5月份,大通关训练营活动将分别于厦门、深圳、上海、苏州、中山、珠海、广州、青岛等地举行。

n       国家税务总局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并于200936发出《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20094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通知》还明确,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4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n       海关总署发布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政策调整公告

    自200911日起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政策,为了具体执行事宜,海关总署于20093192009年第15号公告就计税程序、成品油计量单位的申报等公布了实施具体事项。

    就计税程序,公告指出,目前海关已经完成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税程序和参数的调整工作,对此前已经进口的按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提交担保放行的成品油,纳税义务人可以申请办理保证金转税或退还手续。

    关于成品油计量单位的申报事宜,公告指出,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升)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其中,纳税义务人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的,应按标准状态下(25摄氏度1个大气压)测定的体积向海关申报。对其他税号项下的进口成品油,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规定,按给定公式将数量折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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