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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专栏 | AEO新办法、新标准的核心亮点

内地与香港、澳门海关AEO政策联合说明会12月16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举行,来自粤港澳大湾区及全国各地400余家企业、近500名代表现场参会,累计5.2万人次线上参会。

根据会议现场海关总署专家的分享,本人就AEO新办法、新标准的修订情况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修订的背景和思路

背景一:三大现实驱动力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刚性要求2025年的两办《意见》和国办《信用修复方案》是当前最明确的“指挥棒”——必须将“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完善信用修复”等核心要求转化为海关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海关领域不折不扣地落地生根。

2、对接国际标准、深化互认合作的迫切需要国际互认谈判时出现“接口不对等”的问题——需优化信用等级结构,增加制度“接口”。

3、回应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1)希望AEO门槛降低一些,提供容错机制

(2)希望AEO认证和复核程序再简化一些,减轻企业负担

(3)希望提供一条清晰、可预期的“信用修复”路径

背景二:《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AFE)2025版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发布

主要更新内容包括:

1、新增与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协作的条款

2、认可中小微企业(MSMEs)参与AEO计划的资格

3、要求AEO遵守《行为规则(道德规范)》

4、应对内部威胁与内鬼问题

修订思路一:

1、国际规则--国内实际衔接SAFE2025版的最新变化,贴合国内企业实际情况

2、企业特点--标准适配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提升标准要求的适配性

3、弱化形式--强调执行大幅删减制度文件要求,细化明确具体执行要求

4、监管要求--便利措施优化海关业务相关标准,促进监管与便利统一

修订思路二:既要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又需强化标准的精准性与国际兼容性,最终让更多企业通过认证享受便利

1、减负   2、提质   3、扩面

二、修订内容核心亮点

亮点一:纲领之新——首次将“新型监管机制”写入总则

核心表述:明确提出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包含三层深意: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和总署领导要求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同时,落实"由企及物,物企结合,信用为基"的管理理念。将其写入总则,是从部门规章的层面对于信用管理的地位进一步明确。

2、统领海关各领域业务的根本遵循意味着"信用为基"不再仅仅是稽查或企管一个部门的工作理念,而是对所有海关业务条线都要秉持的管理理念之一。客观上也是推动海关各业务条线在制定政策,开展监管时,以企业信用状况作为基础,推动"由企及物"理念落地。

3、为未来制度发展预留了空间

亮点二:等级之新——信用等级从"三级"优化为"五级"


亮点三:措施之新——管理措施从"固定清单"变为"动态目录"


亮点四:标准之新——失信认定标准更加"过惩相当"

解决的问题:解决了过去实践中标准不够清晰,可能"误伤"或"惩戒不足"的问题。

1、修改完善

将"资格罚类的"较重的情形,以及出口管制违法情形纳入了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2、增加温度--增设了合理的排除条款,放宽了部分处罚金额要求

例如,将报关企业申报行为产生的处罚单独计算;增加违法违规情形的判断维度,除考虑次数,累计金额外,还将考虑进出口总值与上年度占比的情形,提升了进出口单笔货值较高企业的容错空间。适当放宽可处罚金额。

亮点五:修复之新——专章规范"信用修复",打通信用重塑通道

全新章节:增设了"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独立章节

核心流程:

1、科学分类

将企业失信信息按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2、明确公示

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并为每一类信息设定了不同的最短公示期限 

3、规范修复

明确了修复的条件,材料,时限和流程

只要企业切实纠正了失信行为,履行了处罚义务,消除了不良影响,并在最短公示期满后,就可以向海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海关按规定办理后,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重要性:标志着海关更加关注"惩戒失信"与"激励守信"并重,并兼顾"信用重塑"转变,建立了良性的信用生态循环。

亮点六:程序之新——AEO认证程序更加优化高效

具体改进

引入了"简易复核"机制。对于那些长期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系统风险评估低的企业,海关可以通过系统监控,信用评估等非现场方式简化复核程序。

双重收益

对企业:免除定期复核,好企业无事不扰;显著减轻了反复准备复核材料的负担;对海关:充分运用智慧海关建设成果,依托企业画像系统,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更精准地投入到风险更高的企业和领域。

亮点七:理念之新——建立AEO企业"容错"机制,最大利好!

1、核心理念:

容"小错",绝不容"大错"

2、具体场景:AEO企业如果出现了一些不符合认证标准的情形,但只要其行为尚未构成"失信"或"严重失信",就不会被立即取消资格

3、处理方式:海关将设置一个不超过1年的整改期

黄牌--整改期内,企业暂时保留AEO名号,但相关的便利措施将暂停享受

绿牌--整改到位,便利恢复

红牌--整改不到位,按规定降级

4、监管智慧:充分体现了海关审慎包容,执法必严的监管智慧

亮点八:范围之新——信用管理覆盖范围更广

目的:织密信用管理网络,尽量发挥信用管理工作的最大效能

新《办法》附则中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虽然未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但其经营活动与海关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如部分物流,平台类企业),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亮点九:联动之新——总、分公司信用等级分开认定

目的:有助于精准评价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主体

新《办法》首次明确总、分公司信用等级不再联动,分支机构的信用等级将独立认定。

亮点十:体系之新——构建"1+N"模块化制度体系

立法思路的创新:本次修订在立法技术上有一个重大突破,即采用了"模块化"的立法思路

战略优势:确保署令长期稳定,赋予政策快速响应能力

"1+6"制度体系的具体构成

1--《办法》本身,是制度的"根本大法"

N--为了落实《办法》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除了《认证标准》和《信用管理措施目录》–将单独发布关于《简易复核程序》、《企业信用信息年报》、《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具体执行办法》等配套公告。

需关注的相关问题

1、关于信用等级的过渡

–原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自动过渡为新的高级认证企业 ;

–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过渡为常规企业;

–失信企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认证企业将由原237号令认定的部分企业且根据企业自身意愿进行过渡。

2、重申信用信息年报义务

–署令中补充年报报送有关条款的表述;

–年报工作基本延续之前的做法;

–年报调整事项将在专门的配套公告中进行说明。

3、对信用信息异常企业的管理

–未按照信用信息年度报告要求报送年报的;

–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并且通过实地检查在海关备案的住所无法查找的;

–注册信息不实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上述情形将被海关依法认定为异常企业,作为企业信用评估的参考内容,信用等级的上调和修复都会受到影响 

4、关于信用状况认定记录的剔除

–海关对企业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

–海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认证标准修订的部分情况

1、新《标准》整体分类情况

2、财务指标变化

原"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要求调整为:只要符合多项财务指标中的其中一项即视为达标

3、代理报关企业守法规范要求变化

原:(1)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为。

(2)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不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调整为:

针对双重身份的企业,将其作为报关企业申报行为所产生的处罚予以单独计算;

增加违法违规情形的判断维度,除考虑次数、累计金额外,还将考虑进出口总值与上年度占比的情形,提升了进出口单笔货值较高企业的容错空间。适当放宽可处罚金额。

4、实地认证关注点

以内部控制标准为例,针对关企沟通联系合作、进出口单证、信息系统、内部审计和改进四项要求:

海关将重点关注:

进出口单证:特别是单证复核、单证保管、禁限合规

内部审计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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