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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 将“合规不起诉”运用于AEO复核。为什么不是借鉴“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精神?
浅析:将“合规不起诉”运用于AEO复核。为什么不是借鉴“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精神?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出尝试将“合规不起诉”精神运用于AEO复核,给予AEO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的想法,今天专门向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思路。

一、什么是“合规不起诉”?

合规不起诉是一种针对企业涉嫌轻微犯罪的特殊处理方式。当企业愿意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并在检察机关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合规工作,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实施不起诉处理。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给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营造良好的企业营商环境。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避免因为一次轻微犯罪而受到过重的惩罚,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合规体系来避免未来的违法行为。

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针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针对企业的,而不是针对个人的。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涉嫌轻微犯罪,并且愿意建立合规体系,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对整个企业实施不起诉处理。

2. 轻微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只针对涉嫌轻微犯罪的企业。如果企业涉嫌严重犯罪,那么检察机关将不会考虑实施不起诉处理。

3. 建立合规体系。企业如果想享受合规不起诉的待遇,那么必须愿意建立合规体系。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和流程,来确保企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这包括建立合规政策、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制定合规流程、开展合规培训等。只有企业建立了这样的体系,才能保证企业长期合规,避免违法行为。

案例1:某家制药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且该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因此,检察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合规不起诉处理。在不起诉处理期间,该公司在检察机关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继续完善合规体系,并通过了验收。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完全不起诉。

案例2:某家银行涉嫌违反反洗钱法规,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该银行的违法行为轻微,并且该银行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因此,检察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合规不起诉处理。在不起诉处理期间,该公司在检察机关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继续完善合规体系,并通过了验收。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完全不起诉。

二、为什么不是借鉴“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精神?

有业界朋友问,为何不是借鉴“轻微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AEO企业作为经过海关认证的信用企业,理应具备更高的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如果在复核期间连续出现了未按标准要求执行的情况,这已经不能算是“初次违法”,而是表明企业在AEO体系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缺陷。这种情况下,难以满足“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轻微”、“初次违法”的条件且无法证明企业“没有主观过错”。

因此,单纯地借鉴“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做法,并不适用于处置AEO企业在复核期内未按要求执行的情况。这样做不仅难以体现AEO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也无法对AEO企业提出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

相比之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思路更加适合。它关注企业是否愿意和能够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给予企业改正错误、加强合规管理的机会。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培育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为AEO企业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提升整个AEO制度的公信力和吸引力。

总之,针对AEO企业复核期间出现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适用“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则,需要采取更加灵活和包容的方式,这就是我们提出借鉴“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原因所在。

三、如何将“合规不起诉”精神运用于AEO复核?

借鉴“合规不起诉”的理念,对于“未按AEO体系持续落实执行”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建议在复核前给予一定时限,要求企业进行全面的内部审计,真实暴露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追究责任、制定纠正措施、完善管理制度等,充分展现企业的改正决心。企业在完成整改并经海关复核合格后,保留其AEO资格,而不是直接撤销。同时,企业完成整改并经海关复核合格后,还应通过某种形式做出相应承诺,以确保类似违反AEO标准情事不再发生。这样既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树立了AEO制度的威慑力,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企业诚信氛围。

关联文章:AEO企业未按标准要求执行竟然是常态现象?!那如何通过海关AEO复核认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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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斌,天地纵横高级合伙人、专家研究员,任中国报关协会智库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进出口商会高级顾问、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专家顾问。负责20余项政府委托课题研究项目;出版专著14部;参与40余自贸港(区)、特殊区域、跨境电商园区筹划和平台建设规划项目;带领团队为10,000余家涉外型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综合筹划服务、为700余家企业提供AEO认证服务咨询服务。 
电话:13828765252 邮箱:danielxiong@mbas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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