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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8种“假报出口”情形,天地纵横给出专家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一、8种“假报出口”情形

根据解释,明确了以下8种“假报出口”情形,提醒相关企业合规经营。

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8.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二、天地纵横专家建议

结合上述“两高”明确的8种“假报出口”情形,天地纵横顾问组提出以下企业合规经营建议:

1.严格审查发票来源,确保使用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避免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发票。

2.如实申报出口业务的税收状态,不得将未负税或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业务,以骗取出口退税。

3.严格区分自身与他人的出口业务,不得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

4.如实申报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不得虚构相关信息以虚增出口退税额。

5.确保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签订虚假销售合同,或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

6.严格管控出口货物流向,避免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

7.如实申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信息,不得虚报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

8.杜绝任何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原文链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家联系


熊 斌,天地纵横高级合伙人、专家研究员,任中国报关协会智库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进出口商会高级顾问、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专家顾问。负责20余项政府委托课题研究项目;出版专著14部;参与40余自贸港(区)、特殊区域、跨境电商园区筹划和平台建设规划项目;带领团队为10,000余家涉外型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综合筹划服务、为700余家企业提供AEO认证服务咨询服务。 
电话:13828765252 邮箱:danielxiong@mbas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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