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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一、定义

  (一)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定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适用范围: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外的未实行账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

  (三)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

  边角料、剩余料件内销应在手册核销申报前办理内销征税、退港结转等手续。

  剩余料件结转应在手册核销申报前办结手续。

  未复出口的副产品应在手册核销申报前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销毁处置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的,应在手册核销申报前先到属地海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手册核销时企业需提交报关单及相关单证。

  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具体流程

  (一)核销要求: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二)办理流程

  1.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2.经营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标准版应用→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手册(金二)功能,完整、规范地录入申报手册设立相关数据,并上传相关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如下:

  1. 提供保税边角料处置明细表:列出相关料件耗用总量、单损耗数据、边角料总数(有部分国内购料的料件分别列出保税边角料和非保税边角料数量)。

  2. 销毁处置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的,需审核企业提交的《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及报关单等有关单证。

  3、提供报告说明进口保税料件生产的副产品具体生产工艺和流程,以及副产品内销的具体情况。

  (三)审核时间

  海关自接收企业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审核。

  三、注意事项

  1. 副产品内销需按照副产品的报验状态申报,填制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如果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2. 退运边角料涉税:企业退运边角料需准确计算保税边角料数量,对于退运数量多于该手册实际边角料数量且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需先办理出口征税手续后再报核 。

  3.加工印刷电路板行业的手册核销,申请企业提交的报告说明加工生产废渣废液损耗是否在申报损耗中,未包含在损耗中的,应说明废渣废液数量,以及办理废渣废液相关征税或销毁等手续。

  4.服装等行业以“米”为单位的保税料件(如布料):需按实际损耗办理征税手续,报核时列表说明有关保税料件耗用总量、实际损耗率、边角料数量、长度单位与重量单位的折算(千克/米)、征税数量等数据。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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