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公布。
262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进行了修改。
一、对219号令的历史表述予以调整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海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有效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精简申请手续
(1)加工贸易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制。将第四十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2)将第四十条中的“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修改为“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根据海关总署第262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进行修改后的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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