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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出境加工减少资金占用案例
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海关申请设立出料加工账册,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一、基本条件

以上“符合条件”是指满足4方面的条件:(1)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2)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3)不涉嫌走私、违规,不存在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4)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二、申报方式

(1)出境加工货物自国内出口,其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注:在备案号一栏填写出料加工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2)出境加工货物自境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其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注:在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三、减少资金占用案例

相较一般贸易进出口作业模式,出境加工是以境外加工费作为主要外汇收支依据,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复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不是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相当程度上节省了企业资金占用。

下文以南方都市报发布的深圳关区企业出境加工案例为例说明(原文网址:https://new.qq.com/rain/a/20220826A03VEO00)。近日,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从蛇口口岸出口了一批“带背板的残靶材”,这批货物将在海外接受生产加工后通过“出境加工复进口”方式运回企业。目前,该公司已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加工靶材521批次、节省税款约2800万元。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型显示器件、新型元器件和半导体专用材料的开发及生产销售,该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3C电子显示领域。靶材是半导体、显示面板等领域制作功能薄膜的核心原材料,存在工艺不可替代性。出境加工即企业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境内企业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关境,该政策能有效解决境内工艺受限的问题。


专家联系方式:


熊斌 天地纵横高级合伙人、专家研究员

电话:13828765252   邮箱:danielxiong@mbas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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