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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措施

自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24号)出台,安徽、河北等地陆续出台推进自贸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措施。



一、安徽省修订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出台统筹发展措施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计划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提出“片区所在地的市应当推动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推进两类区域管理机构整合,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同一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以及人才引进等事项”,这将进一步落实实施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的相关措施。

2022年1月29日,安徽省商务厅、合肥海关等8部门出台《关于印发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附:关于印发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马鞍山市、安庆市政府办公室:

现将《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商务厅

合肥海关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9日

为深入贯彻《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4号)精神,统筹完善两类区域布局、统筹优化两类区域管理、统筹用好两类区域政策、统筹推动两类区域产业发展、统筹推进两类区域改革创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支持自贸试验区申建综合保税区及优先扩区。推进蚌埠片区申建综合保税区,同步开展机构设置、用地保障、项目招引等筹备工作。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启动合肥、芜湖综合保税区扩区或申请增设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合肥、芜湖、蚌埠市政府)

(二)统筹安排两类区域用地。合理调整两类区域用地结构,根据两类区域产业人口规模和需求,适当增加并优化商业、教育、医疗、公共交通、人才公寓等功能性服务设施布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确保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合肥、芜湖、蚌埠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理顺两类区域管理体制。探索推进合肥片区逐步实现由同一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双招双引”等事项。深化芜湖片区统筹两类区域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人、地、权、财”等方面工作机制,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责任单位:合肥、芜湖市政府)

(四)推进监管机制优化。以庐州海关为试点,结合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优化整合承担两类区域监管职责的海关机构和业务流程。适时推广“远程可视化属地查检新模式”,提升海关监管效能,降低通关时效,减少执法成本,便利企业需求。(责任单位:合肥海关)发挥管理机构作用,提升综合保税区数字化监管效能,推广“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无感通关’新模式”。(责任单位: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市政府)

(五)加强企业认证培育工作。加大海关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一对一”辅导、设立企业协调员、集中培训和认证观摩等多种形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优先培育,优先认证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责任单位:合肥海关)

(六)集中布局外商投资项目。推动两类区域重点产业纳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组织专项“双招双引”推介,围绕两类区域产业定位,梳理产业链上下游重点企业,着力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头部企业和强链补链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七)集成推进制度型开放。建立企业需求清单,跟踪服务重大项目,聚焦商事、贸易监管、金融开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科创+产业”等领域开展制度创新,编制企业应用案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推进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海关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深入开展差别化探索,条件成熟后,扩大推广至关区内其他特殊监管区域。(责任单位:合肥海关)

(八)促进保税维修发展。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支持合肥经开区综合保税区结合实际完善全球维修监管方案,扩大维修产品目录。鼓励芜湖综合保税区加快开展全球保税维修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对符合条件的入境维修复出口产品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责任单位:合肥海关)

(九)推动开展保税检测业务。招引专业性检测服务机构,按海关总署统一部署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支持合肥经开区综合保税区、芜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集成电路关键设备及原材料、智能网联汽车、航空器等检测业务,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责任单位:合肥、芜湖市政府)

(十)引导开展再制造业务。用好省“三重一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政策,支持合肥经开区综合保税区、芜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汽车发动机等再制造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一)发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根据区内业务发展需要申建、整合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责任单位:合肥海关)支持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现有进境粮食、肉类、水果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扩大业务规模,打造辐射中部乃至全国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集散和分拨中心。(责任单位: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市政府)

(十二)推动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发挥安庆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作用,推动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累计达到标准后,加快报审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在安庆综合保税区探索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责任单位:安庆市政府)

(十三)加强改革创新协同。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推动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集成电路及智能终端、生物医药等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创新,将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扩大到为其配套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保税监管场所。(责任单位:合肥海关)

(十四)提高自贸协定利用率。用好RCEP关税减让、原产地累积等规则,实施经核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合理规划生产资源配置,优化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扩大与RCEP成员国间进出口贸易规模,指导两类区域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五)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安庆综合保税区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尽快达到备案条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合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将推进两类区域统筹发展列为重点工作,狠抓贯彻落实,可以启动实施的改革创新措施原则上应在2022年上半年落地见效;需要持续推进的,应建立常态化推进机制。在工作推进中,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二、河北省出台统筹发展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署要求,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从布局、管理、政策、产业发展、创新等方面加强统筹,率先探索形成新发展格局,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河北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商自贸字〔2022〕1号。

 

附:河北省商务厅 石家庄海关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

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部门,各片区所在地主管海关,各片区管委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是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为深入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4号)精神,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河北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安排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从布局、管理、政策、产业发展、创新等方面加强统筹,进一步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优势和河北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促进两类区域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共同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开拓更大发展空间。

二、统筹完善两类区域布局

(一)积极争取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支持,加快推进雄安新区综合保税区申建进度,实现各片区综合保税区全覆盖。适时启动大兴机场综合保税区二期建设。(责任单位:雄安新区管委会、廊坊市政府,石家庄海关、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对于片区内扩区理由充分,产业发展好,原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国同类型或同区域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排名前三分之二,确有需求的综合保税区,优先支持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扩区。(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石家庄海关、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三)推动有关市加强两类区域规划统筹,根据两类区域产业人员规模和需求,合理布局公共基础设施及商业生活等配套设施,实现功能互补、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三、统筹优化两类区域管理

(四)积极优化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内行政资源配置,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区域叠加优势,逐步实现统筹管理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人才引进等事项。(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省委编办)

(五)推动有关市充分发挥管理机构作用,做好片区内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等工作,保障综合保税区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六)优化企业海关信用管理,对两类区域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通过“一对一”辅导、集中培训或认证观摩等形式,优先开展信用培育。统筹海关认证资源,优先对两类区域内企业开展认证。推进主动披露制度,促进两类区域内企业规范经营、守法自律。(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四、统筹用好两类区域政策

(七)推动有关市和片区聚焦重点产业,统筹制定出台含金量高、吸引力强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支持政策,着力吸引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和地区总部等外向型企业落户。(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八)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推进两类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九)及时总结有关片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创新经验,支持两类区域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省商务厅,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五、统筹推动两类区域产业发展

(十)推动两类区域立足各自优势和功能定位规划产业布局,统筹组织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着力补链延链强链,提高相互支撑和配套能力,构建更加开放的现代产业体系。(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部署,支持片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片区内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按照扩大的全球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允许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十二)支持片区内的综合保税区积极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检测业务,引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十三)支持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大兴机场综合保税区发挥临空资源优势开展航空等领域再制造业务;支持曹妃甸片区申报进口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示范园区,鼓励曹妃甸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工程机械、汽车发动机等再制造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十四)支持两类区域申建肉类、水果、粮食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优先对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申请开展论证评估。(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十五)加快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整车进口口岸发展,具备条件后申报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支持在曹妃甸综合保税区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加快石家庄药品进口口岸申建工作。(责任单位:唐山市政府、石家庄市政府,石家庄海关、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等)

六、统筹推进两类区域改革创新

(十六)加强改革创新统筹,针对两类区域各自特点部署有助于统筹发展的改革创新任务,探索开展协同性、集成性制度创新。(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等)

(十七)支持两类区域高水平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相关开放举措,落实关税减让实施程序和原产地规则,主动帮扶企业运用关税减让、原产地累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规则开拓RCEP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等,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十八)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推动曹妃甸综合保税区、大兴机场综合保税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动石家庄综合保税区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扩大试点企业规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

七、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省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进行差别化指导和服务。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各项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指导和帮助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各有关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安排,积极推动两类区域统筹发展取得实效;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河北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专家联系

熊斌 天地纵横高级合伙人、专家研究员

电话:13828765252 邮箱:danielxiong@mbas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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