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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的最新操作指引

    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己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
   
(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换合同;
   
(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己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对己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

八、退换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应在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中填入原出(进)口报关单号;退换复出(进)口货物申报时应在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中填入退换进(出)口报关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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