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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9710”、“9810”税收政策“猜想”

2020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自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这意味着国家对于跨境电商政策层面的创新扶持从B2C扩展到了B2B领域。

一、“9710”和“9810”基本作业模式

1)企业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是指境内企业先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线上成交后再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9710”、“9810”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需要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与其业务对应的企业类型。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2)申报方式
(1)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需要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2)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既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也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3)电子信息传输
(1)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
“9710”货物申报前,需要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
“9810”货物申报前,需要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申报报关单时,系统对企业资质及申报内容进行校验,通过的向H2018申报报关单。

(2)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
“9710”货物申报前,需要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
“9810”货物申报前,需要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申报清单时,系统对企业资质及申报内容进行校验,通过的向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申报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二、“9710”和“9810”出口模式浅析

9710、9810模式下,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单就试点情况来看,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模式,与一般贸易业务出口业务接近;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模式,与“9610”出口模式接近。

1)有助于完善跨境电商产业数据统计,有利于跨境电商扶持和行业发展。
以往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直接出口和海外仓出口大多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代码9710、9810的推行,有助于将跨境电商B2B贸易从一般贸易中剥离区分出来,从而有利于政府准确统计跨境电商外贸进出口额和掌握外贸进出口结构和发展形势、有利于政府做出相应的宏观调控和支持政策,增加跨境电商优惠政策对企业和创新业态的覆盖范围。

2)新模式程序有繁有简,期望通过程序持续优化,使得企业在获得便利的同时,对运用9710、9810更有动力。
9710、9810需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订单、订仓信息、物流信息等交易电子数据,程序上相对一般贸易略微复杂。同时,贸易合同、发票、提单等手续要求简化,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既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三、“9710”和“9810”税收政策“猜想”

“9710”和“9810”出口模式启动试点以来,业界普遍关注其未来的税收政策走向。笔者时常被问及的一个问题就是:9710、9810出口能否享受“财税〔2018〕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无票免税”政策?

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此次改革为跨境电商B2B出口増列专门监管方式并配套通关便利化措施,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监管方式将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与一般贸易出口业务区分开来,形成专项的统计口径和业务数据,继而有利于商务、财政、税务、外汇、市场监督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配套支持措施。截止目前,商务、财政、税务、外汇、市场监督等部门均没有明确相关政策措施。 针对以上提及的税收政策问题,我们下文阐述的一些思考仅仅只是一种“猜想”,应以税务管理部门公布的政策为准。

我们“猜想”税务管理部门或许会依据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最终走向来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1)如果最终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是交付给境外企业,适用与一般贸易相一致的税收政策;
2)如果最终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往最终消费者(即B2B2C业务),同时,出口企业能够提供串联的跨境电商B2B2C全链条业务数据予以验证,这种情形下,或许出口企业能够享受财税〔2018〕103号类似的“无票免税”政策。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2)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深度解读,张莹,中国海关杂志社公众号


作者:熊斌
电话:13828765252
邮箱:danielxiong@mbas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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