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2项单项标准。 尽管标准表述相对清楚,不少业界朋友对什么样的企业申请AEO认证时适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项标准仍然存在疑问。
到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录中的哪类企业适用这个标准???
先来了解一下与跨境电商紧密相关的企业业态或者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消费者(订购人)”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再来了解一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标准:
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高级认证企业单项标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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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标准反映充分反映了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交易模式和服务对象特征。
根据以上的简要分析,我们理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录”中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