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第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这意味着国家对于跨境电商政策层面的创新扶持从B2C扩展到了B2B领域。
吐槽“9710”和“9810”
75公告出台之后,各种吐槽不断。
一家大型制造企业老总说:“9710、9810只能说是借跨境电商的政策东风,将以前市场采购、一般贸易里面夹带的电商货正本清源。一些没有采购发票的货物,可以利用跨境电商的政策解决好收结汇、退(免)税的问题。除此之外,只能是让企业更加麻烦。必须让海关、税务、外汇联动起来才有效益,再加上地方补贴,企业才有动力去做”。
另外一家外贸公司总监说:“9710、9810可能还没有一般贸易方便。以前是一张报关单能够解决的问题,现在还要增加物流企业申报运单、还要整出电商的角色来申报订单,虽然暂时没有对支付做出硬性要求,但是从报关单变成了三单、四单申报,无疑是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
看清“9710”和“9810”
9710、9810模式下,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与传统贸易模式接近。
这种模式将主要对一般贸易、市场采购出口带来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可能给未来我国外贸行业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1)新模式程序有繁有简,期望通过程序持续优化,使得企业在获得便利的同时,对运用9710、9810更有动力。
9710、9810需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订单、仓单等交易电子数据,程序上相对一般贸易略微复杂。同时,贸易手续要求简化,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2)有助于完善跨境电商产业数据统计,有利于跨境电商扶持和行业发展。
以往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直接出口和海外仓出口大多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代码9710、9810的推行,有助于将跨境电商B2B贸易从一般贸易中剥离区分出来,从而有利于政府准确统计跨境电商外贸进出口额和掌握外贸进出口结构和发展形势、有利于政府做出相应的宏观调控和支持政策,增加跨境电商优惠政策对企业和创新业态的覆盖范围。
附:跨境出口B2B主要业务流程
文章作者: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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