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关于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的公告)
收发货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掌上海关”APP、“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订阅本企业申报报关单回执数据。。
2)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经国务院同意,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详解CE标志制度、中欧口罩分类及相应标准、口罩出口欧盟的法规要求。
3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防护装备合格评定程序》指南,采用问答形式详细说明了制造商将防护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所需适用的欧盟法律框架和步骤,为新加入和有意转产防护设备的企业生产销售提供了合规指南。
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11类、19种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海关实验室对出口医疗物资的检测,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进口国(地区)有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依据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一起了解中国、美国、欧盟对于医用防护服各自的执行标准以及相关认证认可要求。
自4月10日起,将对附件所示的11类出口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海关HS编码项下的非医疗物资不实施出口检验。如3926909090项下只对医用鞋套实施出口检验,对不涉及医疗用途的其他塑料制品不实施检验。
了解海关总署连续发布的出口医疗物资监管新政策。
为了进一步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海关提炼出的商品数据维护至重点商品表,并同步至“海关归类一指通”微信公众号及“中国海关归类化验”APP,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便捷查询,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具体查询途径如下:进入重点商品查询页面,在“关键字”一栏输入“防疫物资”,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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