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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纵横涉外政策每日速递(2015.06.04)

 


目  录

政策动态

1、【海关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的公告)

2、【海关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3、【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行业动态

4、税务总局明确四种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情形享受税收优惠

5、中东欧博览会6月8日开幕经贸合作有望取得实效

6、物流仓储:行业布局互联网+看多跨境电商物流


政策动态

1、【海关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通关无纸化改革中电子支付缴税业务,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款预扣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预扣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征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日



2、【海关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一)出境旅客交验物品的名称与申请单所列物品不符的;

(二)申请单所列购物人员信息与出境旅客信息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场所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六、实施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名单和实施日期,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为准。

七、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八、本公告自2015年6月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82号同期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5月8日


3、【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

十、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7日


行业动态

4、税务总局明确四种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情形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切实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又出台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大大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压力,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有助于国有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保证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告不再对股权、资产划转设置事先核准,改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简化管理方式,优化征管流程。

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明确,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难题,国务院高度重视,持续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条件。税务总局此次发布公告是对此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政策,让政策红利惠及每一户纳税人,为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5、中东欧博览会6月8日开幕经贸合作有望取得实效

由商务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的“首届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简称中东欧博览会)将于6月8日-12日在宁波召开,此次博览会以“扩大开放合作、共建一带一路、促进中国与东欧国家共同发展”为主题,共安排了投资洽谈、贸易展览、会议论坛、人文交流四方面18项活动。

目前中东欧16个国家已全部报名参加中东欧国家特色产品展,参展企业近200家。展会确定波兰、克罗地亚为首届中东欧博览会主宾国,将于博览会期间举办系列活动,其中,6月9日为“波兰日”,6月10日为“克罗地亚日”。

据海关统计,中国与东欧国家双边贸易额从2012年的521亿美元增至2014年的602亿美元,增长15.6%。其中,中方出口由388亿美元增至437亿美元,进口由134亿美元增至165亿美元,分别增长12.6%和24.6%。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中东欧16国均为“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数量占到了总数的四分之一。中国是中东欧16国在亚洲的最大贸易伙伴,中东欧地区的中国前三大贸易伙伴分别为波兰、捷克和匈牙利。此次博览会将有超过30个城市的200余家投资企业与中东欧国家企业、机构对接洽谈,并签订一批合作项目,将促使双方经贸合作迈向一个新台阶。

来源:中国经济网



6、物流仓储:行业布局互联网+看多跨境电商物流

宏观经济不振,行业谋求转型。2015年国内宏观经济不振,GDP、消费以及基建增速掉头向下,物流仓储业持续低迷,行业响应政府新经济号召,积极谋求转型,特别是互联网+方向,主要包括:1)依托传统物流业务和上下游客户生态圈,建立B2B贸易平台、实现O2O互动,譬如欧浦钢网、瑞茂通、保税科技等;2)依托原有业务模式,多元化产业链,如恒基达鑫切入LNG仓储物流、象屿股份切入至农业产业;3)利用原先业务快速模式快速切入至跨境电商物流,如外运发展、华贸物流、怡亚通和新宁物流。

最为看好跨境电商物流及产业链。互联网角度看,跨境电商本质是电商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和日益高效的现代物流消除国际间商品的不对称,交易成本低,效率高;从产业的角度理解则是消费者对产品体验度、个性化要求越来越高,生产厂家客观上需要借助互联网营销大数据来准确把握海外客户需求,以C2B的方式开发产品;从国内经济来看,则是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收入及消费升级带来的进口商品市场。三个维度皆能证明跨境电商及相关物流市场将迎来爆发,无论是B2B还是B2C平台及相关物流市场。

政府积极推进产业阳光化,央企国企物流公司机会大。国务院5月7日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5月13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大力推动跨境电商,鼓励企业布局海外仓,培养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我们认为2015年跨境产业配套政策将不断落地,而近期北京、深圳、上海均有实质内容落地,跨境电商成交额有望突破30%的复合增速,而且在阳光化的过程中,传统央企、国企物流公司的切入机会将更多。

清关仓储干线配送四大要素,物流公司有望逆袭传统电商。跨境电商物流的核心资源依次体现在清关、仓储、干线和配送四个环节,目前传统的物流仓储、快递、商贸、旅游纷纷建立平台抢占市场。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物流仓储公司的核心资源在于对接跨境试点口岸、国内海关认证的保税仓库以及传统业务累积的进出口商家资源,标的上我们看好具备清关、仓储网络资源,并且有混改预期的外运发展;上海本地有分拨、仓库资源的华贸物流;通过软件、O2O切入至跨境产业链的新宁物流和怡亚通。

来源:腾迅财经



7、美加线附加费大全,必须收藏!

当货主向货代公司咨询海运费时,货代公司除了报基本运价外还会告知,需要收A、B、C、D之类的附加费用,这常常造成货主与货代之间的误会。今天美国船长就为大家整理了美加线的常用附加费说明,大家赶快收藏吧!

AMS

反恐信息费。在美国线这是必须收取的一个费用。一般说来是25USD每票。到加拿大的港口也有收取该费用。另外一些开往中南美的船,若中途有经过美国或者加拿大的话,这个费用也需收取。

ACC

Alameda Corridor charge 走廊附加费、艾美达走廊费、绿色信道费、火车信道费。用于除从LBH、LAX中转至加州、华盛顿州、亚利桑那州、内华达州的货以外的所有美国各地区。注: 火车通道费是中国台湾的称法;LBH为Long Beach 长滩;LAX为Los Angeles洛杉机。

ACI

Advance Commercial Information System use in Canada 加拿大海关申报费、加拿大使用之系统。用于加拿大航线。

AG

Atlantic &Gulfcoast全水路运输费率。用于全水路运输下往美国东海岸及墨西哥湾基本港。

BAF

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的英文缩写,翻译过来就是燃油附加费。

COD

Charge of Diversion 转港费

DDC

Destinational Delivery Charge 目的地交货费、到达港提货费。用于美国、加拿大航线。

DPP

Damage Protection Plan 损坏修理条款。用于租箱合同中。

THC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中文意思就是码头操作费,这一项通过字面意思就能理解。THC的费用一般是以人民币计算。 另外附带一提,BAF、CAF、THC的费用以往都是统一的。由于2008年10月份由于欧洲班轮组织的解体,这项费用现在单独由每个船公司自己来定。另 外在往欧洲的航运价格中有时候能见到另外一些附费。

ISPS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港口安全设施费,或者称港口安保费。按照每个集装箱收取费用。根据船公司的不同,这个费用会略有不同。

EPS

Equipment Position surcharge 设备位置附加费。

ERA

Equipment Repositioning Additional 空箱调运费。为中海(CSCL)转美国内陆点所特有的费用。

ERS/AGS/ARS

Emergency Risk Surcharge for Gulf Of

FRT. Box 海运费OIB

Original Inland Box 启运港内陆附加费。

GRR

General Rate Restoration 一般费率修正附加费。为YMLine (阳明公司)于旺季收取的费用。

ISF

ISF 是美国的进口安全申报系统, ISF申报费用:USD35/票, 又名10+2 申报,要求美国进口商(10项申报内容) 和船公司(2项申报内容),必须在货物装船前二十四小时,通过AMS 或ABI 系统将电子申报数据送入美国海关。在ISF 申报操作方面,进口商可以委托其信任的海外代理代为申报。

IAC

Intermodal Administration Charge 联运管理费。为中海(CSCL)转美国内陆点所特有的费用。

IFA

Impromptu Fuel Additional 临时燃油附加费。某些航线临时使用。

IPF

Inspection Fees 集装箱检查费.

OWS

Over Weight Surcharge 超重附加费。

PTF

Panama Canal Surcharge 巴拿马运河附加费。用于美国航线、中南美航线。

PSS

Peak Season Surcharger 旺季附加费。为大多数航线在运输旺季时可能临时使用。

来源:久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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