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时间已到,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现代海关监管体系正式确立。
225号令将废止 237号令将实施
近日,海关总署官方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条款由24条调整为32条!!!
三方面的主要调整
(一)有松有驰!部分管理门槛进行了调整
例如:
1)237号令规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比225号令更为严格。225号令规定:“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2)237号令规定“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认定为失信企业。
相较于225号有所放松。225号令规定:“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认定为失信企业。
(二)量化强化!管理措施强化了量化指标
例如:
237号令明确指出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三)细化完善!细化了相关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例如:
237号令第16条-第20条,细化了认证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今天我们不作过多解读,大家可以参考以下的对比简表:
237号令&225号令对比简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