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利好: 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率下调
海关总署于3月6日发布公告,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如果需要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海关将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缓税利息。
海关总署此前出台措施,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业务。而此次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率下调无疑将进一步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号
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积极支持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下简称“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六日
n 海关总署与江苏省人民政府3月8日上午在京签署合作备忘录
根据合作备忘录,海关总署将重点支持江苏省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和口岸发展建设,推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拓展功能,实现功能叠加和优势互补,促进量质并举、提档升级;支持江苏发展比较快、引进大项目的地区优先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服务江苏沿海、沿江加工贸易向苏北转移的战略;支持深化“苏太联动”试点,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其与口岸港口间的功能整合联动,简化流程手续,提高运作效率,延长加工链条;支持江苏沿海、沿江口岸以及空港的建设发展,完善口岸布局和功能,增强口岸综合效能;支持连云港、洋口、吕四、太仓等江苏港口开发开放,增强江苏沿海沿江港口优势;支持连云港港进入全国重点港口行列;支持建设南京长江航运中心,提高江苏沿江港口口岸的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推动包括江苏在内的整个长江沿线港口码头间的通关便利化,提高沿江物流整体运作效能。
n 严防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电话、短信进行经济诈骗
n ,“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当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刑法》自当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主要作了3个方面的修改:
修改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解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修改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刘剑文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收益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刑法》中仍继续沿用过去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立法部门有必要通过修法对此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司法解释。
修改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专家认为,考虑到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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