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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营(21) | 出口退税率下调促使企业综保区转型的成本节约逻辑

一、政策背景和影响解析

1.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战略动因

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通常基于以下战略考量:

一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降低高耗能、低附加值产品的退税扶持力度,倒逼企业向技术密集型领域转型;

二是应对贸易环境变化,减少因过度依赖出口退税形成的低价竞争,缓解贸易摩擦压力;

三是平衡国内外市场资源配置,引导企业从单一出口导向转向“双循环”发展,通过降低退税率促使部分产能回流服务内需市场;

四是落实“双碳”战略,限制高碳排放产品的全球供给份额。

2.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

以2024年财政部15号公告为例,成品油、光伏等产品退税率从13%降至9%,直接导致企业“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如:国内某企业以及其国内供应商均未开展加工贸易。假设其原材料从国内采购(非加工贸易生产),生产产品出口(非加工贸易生产),出口货物离岸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对应的原材料购进不含税为700万元,征税率13%,退税率从13%降至9%,则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1000*(13%-9%)-0=40万元。

为何企业入区转型可以节约成本?

为了应对出口退税率下调造成的影响,有企业开始实施综保区转型,即企业在综保区内设立制造工厂,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由此,获得了相当的成本节约。

那么,其成本节约的逻辑是什么呢?

其逻辑类似于“税基分割技术”,如果企业在综保区内设立一般企业,其生产环节拆分为区外原料采购与区内保税加工,由于区内一般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从区内直接出口时,不涉及“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事项,因此,由区内向国外出口时不存在退税损失。此时,仅因其区外国内原材料供应商(一般纳税人)从区外出口到综保区时,存在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影响。

假设区外企业生产的原材料退税率也从13%下调到9%,区外企业出口到综保区时: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因不涉及免税购进原材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3%-9%)= 28万元。

相比较,企业入区设立区内一般企业,出口产品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在以上案例情况下,仅就财税成本而言,总体核算降低成本12万元(40万元-28万元)。

三、说明

综保区转型通过税基分割实现结构性降本,但需结合企业实际动态测算,需权衡物流、通关手续、管理调整等多方面的成本以及贸易便利化程度等,避免盲目跟风。

另外,如果区内设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其税务核算逻辑与区外基本一致,不会因为入区而产生额外的税务节约。

来源: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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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斌,天地纵横高级合伙人、专家研究员 ,资深国际贸易综合筹划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专家、首届国际贸易服务博览会执行主席、粤港澳大湾区AEO企业发展大会执行主席、 中国报关协会智库专家、广东进出口商会高级顾问、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专家顾问。为100多个自贸区、综保区、跨境贸易产业园区提供专业服务;带领团队服务超过10000家外贸优质企业 ,辅导700多家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
电话:13828765252 邮箱:danielxiong@mbas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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