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现予发布。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予以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 偷逃税款办法》解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提升税款计核工作整体效能,确保新形势下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的准确性,规范税款计核操作流程,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
2)政策解读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为配套《关税法》实施,《征管办法》新增了税额确认、税款限期缴纳等作业流程,需相应增加《税额确认书》《税款限期缴纳通知》《海关责令担保通知书》等文书。同时,企业自报自缴、税款电子支付改革以来,海关专用缴款书已不再作为缴税通知,相关格式需要结合改革情况予以调整。因此,有必要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的基础上,将相关文书梳理修订并公告。
3)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联合出台《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旨在进一步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创造更加便利、高效、安全的通关环境,推动我国外贸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4)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上线 证书在线签发功能全面开放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并于11月20日发布2024年第165号公告。
5)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公告【2024】158号)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13日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公告【2024】158号)。此次调整,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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