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本公告自2024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4号(关于发布“液晶面板(带GOA电路)”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制定“液晶面板(带GOA电路)”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6号(关于增加输马来西亚、越南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增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输越南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输马来西亚、越南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1)关于仅含有GOA电路液晶面板的政策解读
以液晶显示器为代表的一系列平板显示装置,虽然发光原理各不相同,但在最重要的信号处理问题上,均遵循着“视频信号输入-信号处理/解码-驱动点亮屏幕”这一原则。在硬件上以接口电路板、信号处理/解码电路板和驱动电路板与之对应。因此作为2022年新增品目的85.24,以是否带有驱动电路作为区分旗下两个子目8524.1和8524.9的标准。
2)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2023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87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共四章十七条,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本原则、裁量阶次、量罚标准等进行了明确,今天小编带您了解以下重要内容。
3)【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正确打开方式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明确规定,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4)实用贴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主动披露办理指南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管理”项下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企业可以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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