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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营(9)| 《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修订和绩效优化建议
《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修订和绩效优化建议

一、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修订

2024年1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署贸函〔2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由海关总署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共同协调,通过对2020年4月制定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发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分别赋予相应权重。

定量指标共五类,其中:

(1)规模效益。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主体功能发展等情况

(2)质量效益。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发展质量、产出效益等情况。

(3)开发利用。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规划验收、土地开发等情况。

(4)集聚辐射。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情况。

(5)新型业态。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业态拓展等情况。

定性指标共两类,其中:

(1)加分类指标。旨在鼓励优化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促进多部门协同管理,支持高技术含量、适合入区项目集聚发展。

(2)减分类指标。旨在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申请设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反走私综合治理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促进综合保税区规范发展。

依据《办法》规定,发展绩效评估定量指标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定量指标、定性指标按照6:4的权重纳入总分,确定最终各综合保税区排名分类

二、绩效评估办法变化

(一)新办法指标数量和相关权重有所变化

一是新办法调整了定量指标的权重和数量。权重方面,规模效益类指标从50下调为30,质量效益类指标从20上调为35,开发利用类指标从10下调为8,集聚辐射类指标从10上调为15,新型业态类指标从10上调为12;数量方面,从27个下调为20个。

二是新办法调整了定性指标的项数和具体指标个数。修订后,加分类指标由4项减少为2项,具体指标从10个调整为13个。减分类指标保留4项,具体指标从17个下调为13个。

(二)新办法着重考评保税业态质效,经营收入、税务部门税收不纳入绩效评估

一是规模效益类指标数量由原来的10项(进出口总值、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物流货物进出口值、一般贸易进出口值经营总收入、海关税收、税务部门税收货物贸易涉外收支总额、期末企业从业人员、活跃企业数)调整为4项(保税业务进出口值、海关税收、货物贸易涉外收支总额、期末企业从业人员)

二是质量效益类指标数量由原来的8项(单位面积进出口值、单位面积经营总收入、单位面积海关税收、单位面积税务部门税收、单位面积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额、期末单位面积企业从业人员、进出口总值增幅、同期活跃企业数增幅)调整7项(单位面积保税业务进出口值、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增幅、单位面积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额、期末单位面积企业从业人员、期末人均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单位面积海关税收、活跃保税企业数)。

三是集聚辐射类指标数量由原来的2项(进出区货物总值(二线业务)、进出口总值占其所在省(区、市)同期进出口比重)调整为3项(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占其所在地级市同期进出口值比重、进出区货物总值(二线业务)、区域内销进口货值),强调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占比,增加了“区域内销进口货值”指标。

四是进出口值、活跃企业数及其相关的质量效益类指标等均聚焦保税业态。例如:进出口值仅评估保税业务进出口值,也就是说仅区内保税账册货物的进出纳入进出口值绩效评估。

(三)新办法删除了“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这一指标

开发利用类指标数量由原来的3项(期末批准规划面积验收率、期末封闭围网面积开发率、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调整为2项(期末批准规划面积验收率、期末封闭围网面积开发率)。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纳入新办法考核。

(四)新办法将创新试点经验实施情况统筹至创新管理机制

鼓励地方创新试点。有创新试点经验被国务院或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推广的,有1项得6分;绩效评估期内,有创新试点经验被国务院相关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文推广的,有1项得2分。促进综合保税区发挥对外开放“试验田”作用,推动综合保税区成为自贸试验区深化制度创新的先导区。

(五)新办法鼓励综合保税区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

拓展加分情形,鼓励综合保税区创新管理机制。绩效评估期内被列为省级党校、经管干部学院等机构的现场教学点、实训基地等,每个加3分;绩效评估期内被列为地市级党校、经管干部学 院等机构的现场教学点、实训基地等,每个加2分;绩效评估期内与其他综合保税区、高校或其他机构结对子,每个加0.5分,最高得1分;绩效评估期内,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组织建立可供查询货权、物流等信息的共享机制或平台,每个加1分,能持续有效运行的,每个加1分。同时,将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级创新中心、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资质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优质外汇企业、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等资质纳入加分项。

(六)新办法加大了对不规范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办法对不规范运作的企业和严重不实贸易行为给予较重处罚,凸显了规范经营的重要性,促进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诚信经营。

三、绩效优化建议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国家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的核心载体,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实行特定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以地方人民政府负主责、有关部门协同共治的经济功能区。综合保税区是政策功能优势的“新高地”、培育新兴业态的“孵化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强磁场和关键转换器”,其效益主要通过推动制度创新、功能创新来达成,通过构建产业服务、物流服务、制造服务、贸易服务、金融服务、航运服务等创新平台“筑巢引凤”,实现效益变现。

为了实现综合保税区绩效优化,特提出以下几点粗浅建议:

(一)以保税为基础功能,发挥“保税+”综合功能优势

新办法强调保税业务,特别是在集聚辐射类指标中对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占比的重视,企业应考虑增加保税业务的规模和效益,从而提升其在绩效评估中的分数。考评保税业态质效并不意味着不鼓励非保税业务的发展。相反,只有充分融合“保税+非保税”,统筹离岸在岸、区内区外联动发展,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才能够有助于带动保税业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能级的提升。通过推动“境内境外联动”、“区内区外联动”、“区区联动”、“区港联动”、“区仓联动”等,增强综合保税区溢出效益,联结上下游产业,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功能的创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产业能级的提升。

(二)推动创新试点和培育特色产业链

新办法鼓励创新试点,综合保税区应推动“保税+科技研发”发展,鼓励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研发中心和创新基地,提供研发资金和技术支持,吸引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积极推动这些创新实践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同时,聚焦某一或几个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构建完整的产业链。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应用,加强区内外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形成产业生态系统。

(三)拓展新型业态,促进综合保税区业态的多元化发展

以“保税+”业态为契机,开发新服务模式,如保税展示交易、跨境电商、融资租赁、保税培训、保税医疗服务等。积极引进新兴产业,培育创新型企业,推动新型业态的发展,增加经济发展的活力和潜力。

(四)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绩效优化指导服务

综合保税区也可以寻求专业机构以下几方面的服务。

1.发展绩效评估办法培训

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办法相关的政策宣讲活动。

2.发展绩效目标定位

紧盯综合保税区绩效评估办法,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定位、产业现状基础以及管理机制等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供综合保税区排名绩效考核优化指导服务。

(1)定量指标目标定位

针对各定量指标(规模效益类指标、质量效益类指标、开发利用类指标、集聚辐射类指标和新型业态类指标)要求,提出综合保税区定量指标绩效评估目标定位。

(2)定性指标目标定位

针对定性指标(加分类、减分类)要求,结合综合保税区实际情况,提出各定性指标绩效评估目标定位。

3.发展绩效动态跟踪

紧密跟进综合保税区的绩效动态状况,定期组织发展绩效交流会议,定期组织专门会议。

4.发展绩效评估申报指导

对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材料的准备事项予以过程指导,指导申报资料编写和正式提交。

5.日常咨询服务

结合综合保税区在区在建在谈项目在业务模式、贸易便利化以及海关、税务、外汇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提供日常咨询服务,提供业态发展思路、实施路径、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服务,形成服务专项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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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斌,天地纵横高级合伙人、专家研究员,任中国报关协会智库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进出口商会高级顾问、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专家顾问。负责20余项政府委托课题研究项目;出版专著14部;参与40余自贸港(区)、特殊区域、跨境电商园区筹划和平台建设规划项目;带领团队为10,000余家涉外型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综合筹划服务、为700余家企业提供AEO认证服务咨询服务。 
电话:13828765252 邮箱:danielxiong@mbas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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