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随着加工贸易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日趋明显,供应链上“进、出、转、存、销”各环节的管理也从单一企业拓展到集团内多企业间以及集团与外部协作企业之间。
顺应加工贸易企业集团化运作发展需求,针对跨关区手(账)册设立、生产加工、核报核销等问题,海关探索建立以企业集团为监管单元的一体化保税监管模式。基于该模式,探讨统一信用管理、统一监管主体,完善集团内不同企业料件调拨、余料结转、料件串换等监管措施,研究保税担保方式多元化,创新集团总担保等方式,优化解决企业生产资料统筹调配、进出口货物统一管理、内部生产资源高效流转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监管效率与效能。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
(一)申请条件
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注: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规定,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3.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二)申请程序和要求
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提交申请报告,随附以下材料:
1.《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2.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3.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业务办理
1.手(账)册管理。
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可以使用手(账)册进行管理。经营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
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成员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
三、核心决策事项建议
3.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要求,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加强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理解和应用。同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合规风险。
| 参考文献
1.《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经济日报出版社,熊斌、赖芸 著
2.《加工贸易实务操作与技巧》,中国海关出版社,熊斌 著
3.《加工贸易企业关务作业统筹》,中国海关出版社,熊斌 著
4.《加贸保税新政,你了解吗?》,中国海关出版社,李晨光、雷镇、王磊磊、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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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熊 斌,天地纵横高级合伙人、专家研究员,任中国报关协会智库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进出口商会高级顾问、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专家顾问。负责20余项政府委托课题研究项目;出版专著14部;参与40余自贸港(区)、特殊区域、跨境电商园区筹划和平台建设规划项目;带领团队为10,000余家涉外型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综合筹划服务、为700余家企业提供AEO认证服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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