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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营(8)| 企业开展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核心决策事项
企业开展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核心决策事项

一、出台背景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随着加工贸易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日趋明显,供应链上“进、出、转、存、销”各环节的管理也从单一企业拓展到集团内多企业间以及集团与外部协作企业之间。

顺应加工贸易企业集团化运作发展需求,针对跨关区手(账)册设立、生产加工、核报核销等问题,海关探索建立以企业集团为监管单元的一体化保税监管模式。基于该模式,探讨统一信用管理、统一监管主体,完善集团内不同企业料件调拨、余料结转、料件串换等监管措施,研究保税担保方式多元化,创新集团总担保等方式,优化解决企业生产资料统筹调配、进出口货物统一管理、内部生产资源高效流转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监管效率与效能。


2017年12月,海关总署决定在厦门、北京、福州、青岛、武汉、南宁、西安等海关开展“以企业集团为单元”改革试点。在经过一段时期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二、基本程序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

(一)申请条件

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注: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规定,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3.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二)申请程序和要求

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提交申请报告,随附以下材料:

1.《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2.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3.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业务办理

1.手(账)册管理。

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可以使用手(账)册进行管理。经营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

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成员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



特别说明:集团加工贸易业务可依据自身需要统一主管海关
企业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可以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允许企业统一选择主管海关归口管理集团内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探索在现行模式下选择集团加工贸易业务主管海关的标准,研究由集团中心企业统一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探索形成适合企业集团模式的统一管理制度。
2.货物存放。
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同一集团成员企业(含牵头企业,下同)已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做好相应记录。场所地址包括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3.保税料件流转。
允许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调拨、流转使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以余料结转方式。
保税料件需流转的,转出、转入企业按照“余料结转”方式分别申报保税核注清单。
(2)以深加工结转方式。
保税料件需流转的,由转出企业将有关货物另行在其手(账)册中作为“成品”备案,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与对应料件保持一致,转入企业按现行规定在其手(账)册中进行料件备案。
转入、转出企业按“深加工结转”方式分别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报关单,双方单证中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应保持一致。
4.料件串换。
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对符合料件串换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5.外发加工。
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三、核心决策事项建议



笔者结合具体指导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管理的项目经验,提出以下核心决策事项建议。
(一)如何选择牵头企业?
在确定牵头企业时,通常需要通过内部协商和授权程序来确定。建议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资格和能力。牵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拥有丰富的加工贸易经验,并在企业集团内具备相对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企业集团的加工贸易活动。
2.内部运营模式和关系。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的运营管理模式和成员企业的情况,具备协调和沟通的能力,能够有效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它应该与成员企业之间有较好的合作关系和共同行为规范。
3.授权和认可。成员企业应授权牵头企业申请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并认可其作为牵头企业的角色。牵头企业应能够在集团内获得广泛的支持和认可,确保在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得到成员企业的广泛支持。
4.资源和能力配备:牵头企业应具备适应企业集团规模和业务需求的资源和能力,包括人力、技术、金融等方面。它应能够为成员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加工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集团是否适合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对于某些集约化管理程度比较高的企业来讲,集团内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的模式有利于实现集团内部的协调和统一管理,有助于提高集约合规性和效率,并降低管理和监督成本。但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集团内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可以实现集团内加工贸易业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提高集团内部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减少管理和监督成本,但需要确保集团内各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能够符合和适应统一设立手(账)册的要求,同时需要得到各成员企业所在地海关的支持。
2.集团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的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将纳入集团范围内,可能导致成员企业在进出口业绩统计方面无法直接统计在成员企业所在地。
3.集团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模式下,由于通关申报主体均为统一主体,对企业的财务核算、税务筹划、外汇收支协同等方面提出比较复杂的挑战。
鉴于此,建议企业在决策采取集团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模式须谨慎与相关部门和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咨询,以获得更具体和准确的建议。
(三)集团成员企业间如何更好地协同作业?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下,各成员企业需要更好地协作以规范运营和规避风险。特提出如下建议:
1.应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集团成员企业间协作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顺畅运作,确保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的透明和准确性。
2.应强化信息化系统整合、优化和信息共享,以实现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确保加工贸易货物的跟踪和监管,提高整体运营效率。集团成员企业应充分共享相关信息,包括加工贸易货物存放记录、保税料件流转记录和料件串换记录等。通过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对加工贸易活动的整体了解和控制。


3.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要求,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加强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理解和应用。同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合规风险。


| 参考文献

1.《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经济日报出版社,熊斌、赖芸 著

2.《加工贸易实务操作与技巧》,中国海关出版社,熊斌 著

3.《加工贸易企业关务作业统筹》,中国海关出版社,熊斌 著

4.《加贸保税新政,你了解吗?》,中国海关出版社,李晨光、雷镇、王磊磊、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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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熊 斌,天地纵横高级合伙人、专家研究员,任中国报关协会智库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进出口商会高级顾问、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专家顾问。负责20余项政府委托课题研究项目;出版专著14部;参与40余自贸港(区)、特殊区域、跨境电商园区筹划和平台建设规划项目;带领团队为10,000余家涉外型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综合筹划服务、为700余家企业提供AEO认证服务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13828765252 邮箱:danielxiong@mbas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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