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国家赋予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该项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对关税的征收根据有利性进行选择申请,既可以选择按“一线”进境时,对应进口料件的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同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又可以选择按“二线”内销时,按照制成成品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但不需要缴纳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选择,综合考虑进口料件和成品的关税税率差异、加工后成品的增值情况,通过综合测算选择缴纳税款较少的方式进行申报,合理筹划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出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可以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2012年6月,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中,横琴也被赋予同样的优惠政策;2013年,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开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实施;2014年4月22日,经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对外发布了可复制可推广的14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其中包括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2015年5月2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2016年8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财关税﹝2016﹞40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20年4月15日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扩大到全国所有综合保税区。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给予企业更多的选择空间,统筹得当的话,企业能够有效降低税负、降低成本以及更灵活地适应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需求,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由于政策理解不准确,区内企业经营方案和入区筹划方案常出现不合理情况,导致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的优惠未能得到有效运用,预期效果也未能实现。
为充分发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效用,笔者建议相关行业人士必须掌握以下“3个”核心事务。
简言之,“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仅涉及关税的选择,不涉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进口环节税”的选择。
具体讲,货物内销时,企业可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征收关税,也可以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但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1)如按相关规定办理成品内销征税手续,则按成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对成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按成品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2)如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则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成品征收;对料件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按料件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
(二)涉证事务:内销货物按报验状态实施许可证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销货物涉及到许可证件管理时,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并提交成品的相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按照其对应的料件实施贸易管制。
另外,按照海关总署令256号规定:“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
(三)关联事务: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无法叠加”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也就是说,对于生产加工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统一按料件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收。
简言之,一旦企业启用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就无法再享受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因此,建议企业在进行相关方案设计和入区筹划时,必须事先予以关注和做好充足的规划设计。
┃参考文献
1.《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经济日报出版社,熊斌、赖芸 著
2.《加工贸易实务操作与技巧》,中国海关出版社,熊斌 著
3.《加工贸易企业关务作业统筹》,中国海关出版社,熊斌 著
4.《加贸保税新政,你了解吗?》,中国海关出版社,李晨光、雷镇、王磊磊、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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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熊 斌,天地纵横产业研究高级合伙人、专家研究员,任中国报关协会智库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进出口商会高级顾问、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专家顾问。参与2项商务部、11项海关总署级课题研究;出版专著14部;参与40余自贸港(区)、特殊区域、跨境电商园区筹划和平台建设规划项目;参与300余家企业国际贸易综合筹划服务;带领团队为700余家企业提供AEO认证服务。
咨询电话:13828765252 邮箱:danielxiong@mbas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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