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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营(3)| 从自律走向便利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企业为单元
从自律走向便利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企业为单元

赋能 提能 补链 强链。天地纵横积极参加加工贸易创新改革实践,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项目评估、管理方案设计、加工贸易全过程指导、专项审计和主动披露的一系列专业顾问服务。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为:以企业为单元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指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方案》,海关总署于2017年7月13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在天津、沈阳、杭州、武汉、拱北、重庆、成都、南京、黄埔等9个海关实施以企业为单元模式改革试点。经过1年多的试点工作之后,2018年6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一、以企业为单元模式的产生背景

长期以来,在加工贸易管理中,企业以对外签订的加工合同为依据,向海关申请办理业务备案。这在加工贸易业务发展初期,企业与国外客商的供货和销售渠道相对固定,符合当时的贸易实际。

随着信息化、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已深入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渠道日新月异,备料管理、订单生产、产品零库存等管理模式正向生产型企业普及。而以合同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企业管理模式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一)分块式管理与企业整体性运营不适应。

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企业对应不同的外商要设立多本手册。虽然生产的成品是销售给不同的客户,但企业对进口的通用型物料是统一管理。按合同手册分块式管理保税料件,企业在工艺性串料和余料结转管理中容易引发程序性违规等问题。

(二)前置性备案与个性化订单销售不适应。

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下,企业需要对生产产品进行备案。但在当前订单个性化的时代,企业备案的成品往往与订单要求有所出入。因此,合同手册在实际生产和出口前需要多次办理变更,增加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多手册统计与整体性监管要求不适应。

合同手册是保税料件进、出、转、存、销的一个载体,在企业管理和海关监管工作中,往往以企业为单元对所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执行手册较多,给统计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也不利于对企业整体运行情况的监控分析。

据此,海关开始推广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账册管理模式,实施总量控制、定期核销的保税监管模式。

二、以企业为单元模式的特点分析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创新突破:

(一)进一步释放了改革“红利”,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

1.账册设立。明确了企业可以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自行选择以料号或者项号设立账册;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和合理的核销周期;

3.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收发货记录;

 

尽管对于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收发货记录,企业仍需要保存相关资料、记录。

4.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内销集中征税业务,海关允许企业分别在每月月底、每月15日前办结上月相关业务;

5.明确企业采取自主核报方式,自行选择耗用申报方式和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办理核销手续;

6.账册核销周期内的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创设了加工贸易企业“补充申报”的法律救济途径

59号公告规定:(三)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这开创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全新的、“宽严”结合的法律救济途径。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明确企业主动披露加工贸易问题的相关处置规定。

(三)预留了风险防范管理规范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释放改革红利的同时,海关监管风险伴生而来。

为防控监管风险,海关规定:

1.限制账册最大进口量。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明确账册核销周期清零结案原则,并规定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须进行年度申报。

3.强调企业自主申报责任与义务。要求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强化了企业自律管理的责任。

4.规定企业提交、保存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的责任。

5.明确对企业加工贸易过程管理的要求。要求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

6.限制进入试点的企业须为生产型企业,设定了企业信用级别、准入、退出的机制。

三、以企业为单元模式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要求

如上所述,以企业为单元模式能够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了加工贸易作业手续,增强了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同时尝试将“自主申报”、“主动披露”等理念拓展到加工贸易监管领域,为形成覆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全流程的企业自律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从企业方面考虑,必须建立加工贸易全流程规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以企业为单元模式带来的便利优势。

(一)企业须全面梳理加工贸易业务流程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加工过程经历保税设立登记、保税进口、保税加工执行、保税出口和保税核销等环节。

加工贸易全流程管理示意图

整个保税加工过程涉及企业各个相关作业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紧密配合。

为了防范监管缺失,企业须依据保税业务的管理要求,从业务源头着手,全面梳理保税设立登记、保税进口、保税加工执行、保税出口和保税核销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运作,整体优化企业管理体系和作业流程,方能适应以企业为单元模式的监管要求。

(二)企业须建立加工贸易全方位、全流程管控体系

为了有效发挥以企业为单元模式中的“主动披露”优惠,企业须建立全方位、全流程管控体系。通过内控手段,企业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及时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处置问题。

(三)必须强化加工贸易过程统计和核算机制

尽管以企业为单元模式明确企业采取自主核报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申报,而是要求企业必须对加工贸易耗料进行细致、有效的管理,严密记录并反映保税加工货物耗用情况,包括保税加工货物进、出、转、销和实际库存数据,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的相关情况,料件、成品退换情况国内购买料件情况,消耗性物料情况等。

 

自主核报不等于随意申报。

企业须确保自主核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 《加贸保税新政,你了解吗?》,中国海关出版社,李晨光、雷镇、王磊磊、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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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熊 斌,天地纵横高级合伙人、专家研究员,任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报关协会智库专家、广东进出口商会高级顾问、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专家顾问,出版《加工贸易企业关务作业统筹》、《加工贸易实务操作与技巧》、《加工贸易实务操作与风险管理》等加工贸易专著。 

电话:13828765252 邮箱:danielxiong@mbas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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