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
详情点击:“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操作手册--出境加工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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