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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保稳提质︱“保税版”实用手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决策部署,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相继出台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系列措施。今天小编就对相关措施中的保税业务部分,整理形成“保税版”实用手册,便于各位企业朋友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用足用好保税政策。

一、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依企业申请,实施集团内加贸企业和内贸企业仓储场所共享共用、外发加工免于备案、全工序外发加工免交担保。

1.适用条件:企业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三)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2. 企业集团成员的要求:“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跨关区的企业集团同样可以申请适用该模式。

3.申请企业集团的流程及资料:由牵头企业向牵头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2)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3)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有哪些便利措施?

(1)集团内企业既可以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也可根据自身运营需要,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间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流转使用。

(3)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

(4)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开展保税料件与本企业非保税料件的串换。

(5)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

(6)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

二、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行业龙头等重点制造业企业适用“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内销集中征税、单耗自核等加工贸易保税政策。

1.企业信用等级要求: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型企业,海关对其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一)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2.有哪些便利措施?

(1)账册管理。以企业为单元建立账册,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设立1本账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均可使用账册开展业务,企业无需频繁地按照合同逐个设立手册,有效减少设立、核销手册的手续。

(2)总量控制。实行周转量控制,企业进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在账册周转量内,可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进出口。

(3)分段备案。企业先备案料件,在成品出口前备案成品信息,可根据生产完成的成品情况准确备案成品信息。

(4)周期报核。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中,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即“年度申报”)。周期报核与企业物流、生产实际接轨。

可以适用内销集中征税、单耗自核等加工贸易保税便利政策。

三、对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免于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措施解读: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四、对从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法定检验商品,试点分送集报模式。

措施解读:试点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分批次进出的法定检验商品,企业可以先凭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金二系统)的出入库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进口货物报关单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解决了长期以来涉检货物无法开展分送集报的难题,满足企业快进快出需求,加速形成以综保区为中心的上下游协同发展产业链。

五、支持前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不受维修目录限制;

措施解读:支持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前海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企业可在前海综合保税区开展集团内全产品的出口返区维修业务,进一步助力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售后服务能力及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中国制造商品走出去。

六、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前置办理空运出口货物的集拼、查验、打板等作业。

措施解读:通过“机场前置安检”项目,企业可以在前海综保区完成原来只能在机场货站进行的打板、配载、安检等流程,以整板方式装车运至机场货站,无需再次在机场实施安检,节约货物运抵空港后的二次仓储、理货、打板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七、优化和完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集中退货模式。

1.措施解读: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

2.适用监管方式: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3.企业资质要求: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并需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的相关配套的软硬件及相关内控制度。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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