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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关公告〔2017〕1号 深圳海关关于扩大单耗自核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持续深化加工贸易业务改革,深圳海关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加工贸易单耗自核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单耗自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其实际生产,在手册或者电子账册执行中,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在手册或者电子账册报核前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单耗管理模式。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参与单耗自核试点(以下简称“参与试点”):

  (一)资信良好。企业信用状况为认证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复杂、产品单耗波动较大、单耗关系复杂的特殊行业中的一般信用企业(例如金银珠宝加工企业等),也可以参与试点。

  (二)管理完备。具有健全的单耗追溯制度,企业能够通过原始证明材料实现从进口料件到出口成品的相互印证。

  (三)信息透明。主动配合海关监管,能够及时、准确地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当在办理手(账)册设立手续时提供书面报告,将单耗申报环节选择为“报核前”。书面报告应当说明本企业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具体情况。

  四、参与试点的联网监管企业,应当将电子帐册表头“保税方式”代码类型选择为“特殊行业”。

  五、在进出口通关环节,试点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六、试点企业应当在报核前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的方式如实申报单耗。涉及国家单耗标准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试点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单耗自核业务,或者具有不再适用自核单耗管理方式其他情形的,不再适用自核单耗管理方式。

  八、本公告所称的“单耗追溯制度”,是指能够反映各生产环节中领料、耗料、退料和入库情况的机制、实现单耗计算功能的具体方法以及由成品追溯单耗的途径。

  单耗追溯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明确的保税料件、成品对应关系,其中物料清单(又称“BOM表”)有多层对应关系的,每层物料清单的对应关系应当清晰可溯。

  (二)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图或者相应说明。

  (三)客观量化的单耗计算方法、数据范围和周期。

  (四)引起单耗变化的其他环节和因素。

  试点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将上述资料以及和参与试点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主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海关(包括缉私部门)查阅。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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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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