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告〔2018〕22号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3月5日批准《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1、2),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原《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见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doc
2. 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doc
3. 16项废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doc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5日
|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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